《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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