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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应遵循下列()原则处理。


A、按实际收取的款项确定关联企业业务收入额
B、按实际支付的款项确定关联企业业务费用支出
C、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收入或支付价款、费用
D、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处理收、支项目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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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提示:一、关联方包括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关联关系的含义
  (一) 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一定比例的
  (二) 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
  (三) 企业与另一方有资金借贷方面的关系的
  (四)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另一方有密切联系的
  (五)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购销、生产技术等,与另一方有密切联系的
  (六) 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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