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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出质权利包括(  )。


A、汇票、本票、支票
B、债券、存款单
C、仓单、提单
D、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E、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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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财产方面,《民法典》明确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出质权利包括:(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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