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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于2005年3月出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7年5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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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设立时丁不是出资人,不承担补交其差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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