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认为支付令有错误,而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应履行支付令所载支付义务的一种意思表示。债务人口头异议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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