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十二条。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二)进行虚假宣传,诈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三)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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