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的经常居住地与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时候,应该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即天津市,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以上为百科题库网整理的关于"张先生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2011年在北京市投资兴办了个人独资性质的私营企业甲,在天津市与王先生共同投资兴办一合伙企业乙,则2011年张先生个人所得税的办理汇算清缴所在地是( )。"试题答案及解析,如想学习更多其他类竞赛题,欢迎访问www.baiketk.com查看搜索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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