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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器公司2018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33000万元,该公司在日本、美国设有分支机构。日本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600万元,其中电器销售所得1000万元(日本规定税率为20%),转让商标权所得600万元(日本规定的税率为30%);美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其中电器经营所得300万元(美国规定的税率为30%),房产租金所得100万元(美国规定的税率为20%)。该公司当年度境内外所得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7726
B、7779
C、8715
D、8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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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当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33000+1600+400=35000(万元)
日本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1000×20%+600×30%=380(万元)
日本扣除限额=1600×25%=400(万元),实际可以扣除380万元。
美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300×30%+100×20%=110(万元)
美国扣除限额=400×25%=100(万元),实际可以扣除100万元。
全年应纳税额=35000×25%-380-100=82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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