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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宋某被授予本公司(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约定一年后可以行权,施权价1元/股,股票3万股。2015年3月份行权,股票当日收盘价7元/股。2015年11月,分配当年的红利,每股0.02元。2015年12月,宋某将行权后的股票出售。针对上述业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接受该股票期权时,宋某无需缴纳个税
B、2015年3月份,行权时,宋某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C、2015年11月,取得分配的红利可以免税
D、2015年11月,取得分配的红利可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2015年12月,转让股票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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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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