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四)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期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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