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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配电装置柜内一次设备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应符合( )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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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只有电气的方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
及验收规范
GB 50171-92



    1992-12-16 联合发布   
    1993-07-01  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
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9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 -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 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 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 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2月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 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 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主要增加了弱电回路抗干扰、静态保护和微机监控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 源 部
1990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配电盘、保护盘、控制盘、屏、台、箱和成套柜等及其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的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 工。
    第1.0.4条 盘、柜等在搬运和安装时应采取防震、防潮、防止框架变形和漆面受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可将装置性设备和易损元件拆下单独包装运输。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0.5条 盘、柜应存放在室内或能避雨、雪、风、沙的干燥场所。对有特殊 保管要求的装置性设备和电气元件,应按规定保管。
    第1.0.6条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必须是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7条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一、包装及密封良好。
    二、开箱检查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无损伤,附件、备件齐全。
    三、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合格。
    第1.0.8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0.9条 与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 求时,尚应满足其要求。
    二、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结束室内地面工作,室内沟道无积水、杂物;
    3.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4.门窗安装完毕;
    5.进行装饰工作时有可能损坏已安装设备或设备安装后不能再进行施工的装 饰工作全部结束。
    三、对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安装调试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所有装饰工作完毕,清扫干净;
    2.装有空调或通风装置等特殊设施的,应安装完毕,投入运行。
    第1.0.10条 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应用镀锌制品,并宜采用标准件。
    第1.0.11条 盘、柜上模拟母线的标志颜色,应符合表1.0.11的规定。


 
    第1.0.12条 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完毕在测试绝缘时,应有防止弱电设备损坏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1.0.13条 安装调试完毕后,建筑物中的预留孔洞及电缆管口,应做好封堵。
    第1.0.14条 盘、柜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盘、柜 的 安 装
    第2.0.1条 基础型钢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二、基础型钢安装后,其顶部宜高出抹平地面10mm;手车式成套柜按产品技术要求执行。基础型钢应有明显的可靠接地。
 
    第2.0.2条 盘、柜安装在震动场所,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震措施。
    第2.0.3条 盘、柜及盘、柜内设备与各构件间连接应牢固。主控制盘、继电保护盘和自动装置盘等不宜与基础型钢焊死。
    第2.0.4条 盘、柜单独或成列安装时,其垂直度、水平偏差以及盘、柜面偏差和盘、柜间接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模拟母线应对齐,其误差不应超过视差范围,并应完整,安装牢固。
    第2.0.5条 端子箱安装应牢固,封闭良好,并应能防潮、防尘。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检查;成列安装时,应排列整齐。
    第2.0.6条 盘、柜、台、箱的接地应牢固良好。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门,应以裸铜软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地连接。
    成套柜应装有供检修用的接地装置。
    第2.0.7条 成套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二、动触头与静触头的中心线应一致,触头接触紧密。
    三、二次回路辅助开关的切换接点应动作准确,接触可靠。
  四、柜内照明齐全。
    第2.0.8条 抽屉式配电柜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抽屉推拉应灵活轻便,无卡阻、碰撞现象,抽屉应能互换。
    二、抽屉的机械联锁或电气联锁装置应动作正确可靠,断路器分闸后,隔离触头才能分开。
    三、抽屉与柜体间的二次回路连接插件应接触良好。
    四、抽屉与柜体间的接触及柜体、框架的接地应良好。
    第2.0.9条 手车式柜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查防止电气误操作的"五防"装置齐全,并动作灵活可靠。
    二、手车推拉应灵活轻便,无卡阻、碰撞现象,相同型号的手车应能互换。
    三、手车推入工作位置后,动触头顶部与静触头底部的间隙应符合产品要求。
    四、手车和柜体间的二次回路连接插件应接触良好。
    五、安全隔离板应开启灵活,随手车的进出而相应动作。
    六、柜内控制电缆的位置不应妨碍手车的进出,并应牢固。
    七、手车与柜体间的接地触头应接触紧密,当手车推入柜内时,其接地触头应比主触头先接触,拉出时接地触头比主触头后断开。
    第2.0.10条 盘、柜的漆层应完整,无损伤。固定电器的支架等应刷漆。安装 于同一室内且经常监视的盘、柜,其盘面颜色宜和谐一致。


第三章 盘、柜上的电器安装
    第3.0.1条 电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元件质量良好,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完好,且附件齐全,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密封良好。
    二、各电器应能单独拆装更换而不应影响其它电器及导线束的固定。
    三、发热元件宜安装在散热良好的地方;两个发热元件之间的连线应采用耐热导线或裸铜线套瓷管。
    四、熔断器的熔体规格、自动开关的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五、切换压板应接触良好,相邻压板间应有足够安全距离,切换时不应碰及相邻的压板;对于一端带电的切换压板,应使在压板断开情况下,活动端不带电。
    六、信号回路的信号灯、光字牌、电铃、电笛、事故电钟等应显示准确,工作可靠。
    七、盘上装有装置性设备或其它有接地要求的电器,其外壳应可靠接地。
    八、带有照明的封闭式盘、柜应保证照明完好。
    第3.0.2条 端子排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端子排应无损坏,固定牢固,绝缘良好。
    二、端子应有序号,端子排应便于更换且接线方便;离地高度宜大于350mm。
    三、回路电压超过400V者,端子板应有足够的绝缘并涂以红色标志。
    四、强、弱电端子宜分开布置;当有困难时,应有明显标志并设空端子隔开或设加强绝缘的隔板。
    五、正、负电源之间以及经常带电的正电源与合闸或跳闸回路之间,宜以一个空端子隔开。
    六、电流回路应经过试验端子,其它需断开的回路宜经特殊端子或试验端子。试验端子应接触良好。
    七、潮湿环境宜采用防潮端子。
    八、接线端子应与导线截面匹配,不应使用小端子配大截面导线。
    第3.0.3条 二次回路的连接件均应采用铜质制品;绝缘件应采用自熄性阻燃材料。
    第3.0.4条 盘、柜的正面及背面各电器、端子牌等应标明编号、名称、用途及操作位置,其标明的字迹应清晰、工整,且不易脱色。
    第3.0.5条 盘、柜上的小母线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铜棒或铜管,小母线两侧应有标明其代号或名称的绝缘标志牌,字迹应清晰、工整,且不易脱色。
    第3.0.6条 二次回路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盘、柜内两导体间,导电体与裸露的不带电的导体间,应符合表3.0.6的 要求。
 
二、 屏顶上小母线不同相或不同极的裸露载流部分之间,裸露载流部分与未经 绝缘的金属体之间,电气间隙不得小于12mm;爬电距离不得小于20mm。


第四章 二次回路结线
    第4.0.1条 二次回路结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图施工,接线正确。
    二、导线与电气元件间采用螺栓连接、插接、焊接或压接等,均应牢固可靠。
    三、盘、柜内的导线不应有接头,导线芯线应无损伤。
    四、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其回路编号,编号应正确,字迹清晰且不易脱色。
    五、配线应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伤。
    六、每个接线端子的每侧接线宜为1根,不得超过2根。对于插接式端子,不 同截面的两根导线不得接在同一端子上;对于螺栓连接端子,当接两根导线时,中 间应加平垫片。
    七、二次回路接地应设专用螺栓。
    第4.0.2条 盘、柜内的配线电流回路应采用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 其截面不应小于2.5mm2;其它回路截面不应小于1.5mm2;对电子元件回路、弱电回路采用锡焊连接时,在满足载流量和电压降及有足够机械强度的情况下,可采用 不小于0.5mm2截面的绝缘导线。
    第4.0.3条 用于连接门上的电器、控制台板等可动部位的导线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多股软导线,敷设长度应有适当裕度。
    二、线束应有外套塑料管等加强绝缘层。
    三、与电器连接时,端部应绞紧,并应加终端附件或搪锡,不得松散、断股。
    四、在可动部位两端应用卡子固定。
    第4.0.4条 引入盘、柜内的电缆及其芯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引入盘、柜的电缆应排列整齐,编号清晰,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固,不 得使所接的端子排受到机械应力。
    二、铠装电缆在进入盘、柜后,应将钢带切断,切断处的端部应扎紧,并应将钢带接地。
    三、使用于静态保护、控制等逻辑回路的控制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其屏蔽层应按设计要求的接地方式接地。
    四、橡胶绝缘的芯线应外套绝缘管保护。
    五、盘、柜内的电缆芯线,应按垂直或水平有规律地配置,不得任意歪斜交叉连接。备用芯长度应留有适当余量。
    六、强、弱电回路不应使用同一根电缆,并应分别成束分开排列。
    第4.0.5条 直流回路中具有水银接点的电器,电源正极应接到水银侧接点的一 端。
    第4.0.6条 在油污环境,应采用耐油的绝缘导线。在日光直射环境,橡胶或塑 料绝缘导线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章 工程交接验收
    第5.0.1条 在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盘、柜的固定及接地应可靠,接地所使用的螺栓、平垫、弹簧垫、螺母应选用镀锌材料,盘、柜漆层应完好、清洁整齐。
    二、盘、柜内所装电器元件应齐全完好,安装位置正确,固定牢固。
    三、所有二次回路接线应准确,连接可靠,标志齐全清晰,绝缘符合要求。
    四、手车或抽屉式开关柜在推入或拉出时应灵活,机械闭锁可靠;照明装置齐全。
    五、柜内一次设备的安装质量验收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六、用于热带地区的盘、柜应具有防潮、抗霉和耐热性能,按国家现行标准 《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要求验收。
    七、盘、柜及电缆管道安装完后,应作好封堵。可能结冰的地区还应有防止管内积水结冰的措施。
    八、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符合设计要求。
    第5.0.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工程竣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调试大纲、试验方法、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四、根据合同提供的备品备件清单。
    五、安装技术记录。
    六、调整试验记录。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三、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 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 编 单 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 加 单 位: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
    能源部武汉超高压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志耕 黄佩君 赵以裕 马长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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