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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的约定,2009年1月1日,甲建筑公司收到了乙材料供应商交付的水泥,经检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甲建筑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B、如果2009年2月1日至4月1日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甲建筑公司不能行使请求权,则诉讼时效期间相应延长2个月
C、如果2009年3月1日甲建筑公司向乙材料供应商提出索赔要求,则诉讼时效从2009年3月1日起开始重新计算
D、2009年1月1日起20年内,甲建筑公司一直享有胜诉权
E、如果2009年3月1日甲建筑公司向乙材料供应商提出索赔要求,则诉讼时效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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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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