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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A公司成立后甲与总经理王某串通抽逃其全部出资;事发后,A公司多次催告甲返还,甲拒不返还。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股东会有权作出决议,自出资抽逃之日起的股利不对甲进行分配
B、股东会有权作出决议,将甲从股东名册上除名
C、A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甲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A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王某对甲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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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项A: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
(2)选项B: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股东会有权作出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3)选项CD: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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