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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李赵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草拟的公司章程记载的下列事项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副经理赵某担任
B、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任期4年
C、公司不设监事会,由李某担任监事,任期4年
D、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王某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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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A不符合题意: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必设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不能由副经理担任;

选项B不符合题意: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但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
选项C不符合题意: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监事的任期是3年;
选项D符合题意: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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