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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第四种情形,如果所在企业生产金额达到100余万元,已经销售金额达到15万元,但尚未造成人员的伤害和死亡,应该认定为()。


A、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B、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C、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D、其他严重情节

所属分类: 其他 (免费栏目) 浏览量: 79 次


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的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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