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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


A、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B、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C、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D、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E、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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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此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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