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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下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


A、核查债权
B、监督管理人
C、通过重整计划
D、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E、通过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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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 核查债权;2.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 监督管理人;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 通过重整计划;7. 通过和解协议;8.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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