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从事此项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1.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运营1年以上。
3.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4.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5.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6.最近2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8.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2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9.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10.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11.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12.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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