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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2009年3月1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下列情况中,人民法院应该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是( )。


A、2011年2月,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该财产数量财产数量可以支付分配费用
B、2010年10月,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但该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
C、2011年5月,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该财产数量足以支付分配费用
D、2011年3月,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该财产数量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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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根据规定,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上述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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