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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的特点包括( )。


A、事前审查
B、事后审查
C、“双轨制”审查
D、“双启动”审查
E、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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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的裁决司法审查有三个特点:其一,事后审查。即在终局裁决作出后,在当事人申请执行或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可对相关裁决进行审查。其二,"双启动"审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启动,一般情况下为被动审查,即仲裁当事人或被申请人以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人民法院才启动司法审查程序,且只审查申请人申请审查的内容。同时,人们法院也可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而主动以职权启动司法审查程序。虽然实行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但仍坚持以被动审查为主,注重维护仲裁的契约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人民法院对仲裁的过多司法干预。其三,"双轨制"审查。即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外仲裁裁决仅对其程序问题进行审查,且当事人不得以裁决书的实体错误为由提出不予执行和撤销的申请,人民法院也不得审查其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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