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发行上市公司人员应做到独立。1、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拟发行上市公司5%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所任职的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2、控股股东、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或人士推荐的前款所述人员人选应通过合法程序,不得超越拟发行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3、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有关社会保险、工薪报酬、房改费用等方面分帐独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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