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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某药品零售企业陈列药品的做法不符合要求的是()


A、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
B、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C、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专区
D、第二类精祌药品在专门的橱窗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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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GSP药品零售企业陈列的要求。解决的焦点仍然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陈列,按规定是不得陈列。建议将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事项总结在一起: 

①零售机构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31条);
②第二类精神药品在营业场所的设备是专用存放设备(148条);
③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专库或专柜储存,建立专用账册,专人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49条);
④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凭执业医师处方(执业助理医师处方不可以) 销售,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32条);
⑤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精二”;
⑥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应注明理由(处方管理办法,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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