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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对于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有( )。


A、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C、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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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B,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选项C,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选项D,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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