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使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在内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专家享受附加减除费用政策,但普通职工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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