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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 2014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先后买入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4年9月3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卖出乙公司股票10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A、2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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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2)“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①最后一笔买入时点3月8日至卖出时点9月3日不足6个月,存在短线交易行为;②自9月3日倒数6个月内卖出的数量为10万股,而买入数量仅为3万股,应按3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利润,因此,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3 × (25 -15) =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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