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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合同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B、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C、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D、用人单位相关事项依法变更后登记后,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E、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不享有连带债权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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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相关事项依法变更后登记后,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也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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