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经预先核准后,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从事营业,也不得转让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届满,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名称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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