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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设立某个人独资企业,但未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乙银行的借款,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不再清偿
B、以朱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C、以朱某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D、在企业解散后3年内乙银行未提出偿债请求的,朱某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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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否则,仅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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