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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由于存在质量争议未予办理竣工结算,建设方提前使用了该工程,则产生的后果是()。


A、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
B、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
C、视为建设方对争议部分的质量认可
D、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E、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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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据此,建设工程竣工时只要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无论是建设单位的责任还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但是,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其返修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是应由责任方承担的。

(一)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合同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三)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实践中,一些建设单位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往往未经验收即擅自提前占有使用建设工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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