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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开始发行国库券。


A、1980年1月
B、1980年7月
C、1981年1月
D、198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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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月16日国务院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确定从1981年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还本期限为5年。1982年2月16日,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成立。
  从1981年至1987年,中国国库券的年均发行规模为 59.5亿元,尚不存在国债的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流通市场),国库券的发行采取的是行政摊派的形式,面向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且存在利率差别(个人购券的年利率要高于单位4个百分点)。发行的券种也很单一,除1987年发行过54亿元的3年期重点建设债券外,其它各年份均为5年至9年的中长期国库券。
  1988年,国家对国库券发行办法作了重要改进,在提高利率、缩短还本期限(5年缩短到3年)的同时,国务院批准自1988年4月起在沈阳、上海、重庆、武汉、广州、深圳、哈尔滨等7个金融改革试点城市首次进行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的试点工作,允许转让国库券,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可以进入转让市场的,限于1985、1986年度个人发行的国库券。1988年6月,第二批54个城市开始进行国库券转让试点。
  1991年,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市场交易券种,从3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增加开放国债流通转让市场的城市。至此,国库券市场已走向全面开放。
  国库券作为国家债券,一次性还本付息,不计付逾期利息,不存在兑付截至时间。因此,对国库券到期后未办理兑付手续的个人,可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国债常年兑付点”办理兑付。通常“国债常年兑付点”均设在国有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网点内,常年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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