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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某些情形时可以中止合同。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是()。


A、对方当事人降低注册资金
B、对方当事人银行贷款数额激增
C、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D、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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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涉及的考点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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