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贷款的期限自发放日开始计算,该笔贷款于2013年3月20日发放,为期两年,应于2015年3月19日到期,因此债权人可在9月19日之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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