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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2015年境外所得应在境内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


A、0
B、140
C、240
D、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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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国举办讲座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4000×(1-20%)×20%=2240(元);在C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0×(1-20%)×20%=16000(元);刘女士在C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2100+17000=19100(元)>2240+16000=18240(元),所以刘女士2015年境外所得应在境内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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