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法人资格;(2)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3)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技术装备;(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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