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诉讼应予受理的情形。应予受理情形有:(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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