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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


A、责令改正
B、监管谈话
C、出具警示函
D、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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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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