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核合伙企业合伙人除名的规定。根据规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以上为百科题库网整理的关于"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试题答案及解析,如想学习更多其他类竞赛题,欢迎访问www.baiketk.com查看搜索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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