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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的具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有()。 


A、某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
B、某矿业公司违规违章作业导致坍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C、某矿山加工点因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爆炸事故,造成2名操作工当场死亡
D、某采石场违规爆破作业,造成2人重伤
E、某金矿违法开采,发生透水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重伤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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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1死3伤100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情节特别严重(3死10伤500万):(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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