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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 )为限。


A、合同约定
B、债务人的债权
C、债务人的专属债权
D、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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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务人的债权为限”的意思是:只有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不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就不在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内。
比如说,债务人B公司欠债权人A公司100万,逾期没有支付。A公司得知C公司欠了B公司50万,但B公司怠于主张。于是A公司就可以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向C公司主张50万,但是不能主张100万,因为B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只有50万,明白了吗?
“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的情形大多是对自然人而言。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指:人身权,身份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等。
再打个比方: 比如甲欠乙10万,到期不付。乙知道丙公司欠甲工资5万,但对于这5万乙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希望这解释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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