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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设立一家从事餐饮经营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2月10日该有限合伙企业向银行借款200万元,用于餐饮经营,借款期限半年。5月10日,甲和丁退伙,从合伙企业分别取回财产2万元;6月10日乙和丙相互转变合伙人身份;7月20日庚和戊分别以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均为10万元。8月10日借款到期,该合伙企业无力清偿银行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责任承担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乙、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戊承担有限责任
B、甲、乙、丙、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戊承担有限责任
C、甲、丙、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丁、戊承担有限责任
D、甲、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戊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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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人(普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庚应该对该笔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故戊应以认缴出资10万元对该笔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故丙对该笔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乙对该笔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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