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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欠刘某100万元,丙公司欠甲公司150万元,均已届清偿期。甲公司一直拖延不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致使其自身无力向刘某清偿。下列关于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可以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提出偿债请求
B、刘某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行使代位权
C、刘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D、代位权顺利行使后,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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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A项,刘某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公司提出偿债请求;B项,刘某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D项,刘某行使代位权时,应以自己的债权为限,只能请求丙公司偿还100万元的债务,剩下的50万元仍然属于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故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并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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