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III、IV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二)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并在总平面布局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内;
(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3)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4)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5)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6)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的有关规定。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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