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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核定营业额,其中组成汁税价格公式为()。


A、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B、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C、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营业税税率)
D、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营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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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顺序核定计税营业额共3种方法,最后的方法是:核定组成计税价格一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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