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都应该属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公司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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