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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截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


A、直接开标
B、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C、邀请其他具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组织参与投标
D、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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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中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采用招投标方式中常常出现一些操作时间违法违规的情况,影响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中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采用招投标方式中应注意的几个时间进行了总结分析。
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为宜
对于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招标投标法》和《实施办法》对此均未明确规定,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2005年1月18日)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我们认为,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为了满足潜在投资者能够有充足的时间获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以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为宜。
2、招标文件审查时间:接到招标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产权交易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招标人是指产权转让方,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为此,产权交易机构需要会同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在《实施办法》中,对招标代理机构和经纪会员的工作时间及产权交易机构的审查时间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和经纪会员一般在签订委托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产权转让公告》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产权交易机构和招标人审核。产权交易机构会同招标人在接到招标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和经纪会员。”对于招标文件的审查时间,《招标投标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实际工作中应以《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为准。
3、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不少招标代理机构常常违反该项时间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也做出相同的时间规定。对于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实施办法》中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公开招标的程序是严格规范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作实质性澄清和修改。该项规定为保证公开招标的严肃性和投资方制作投标方案有足够的时间。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不但应在时间上满足《招标投标法》中的规定,而且在程序上也应由招标人及招标文件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4、投标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为满足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来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投标法》和《实施办法》对投标截止时间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两者规定的时间是不同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日,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需要明确的一点的是,《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并不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故两者规定的时间可以不一致。我们认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中规定“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3号令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行为要先进行20个工作日的公告,后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决定交易方式。这已充分考虑到潜在投资者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故《实施办法》规定了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日,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当然,特殊情况下,投标截止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5、评标开始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对于评标开始时间,《招标投标法》和《实施办法》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另外,《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6、签订书面合同时间:招标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招标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订立《产权交易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对于签订书面合同时间是不一致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签订书面合同时间比《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时间少了许多,这一区别是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注意的。
7、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返还时间:招投标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的保证金可以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原额返还。”《招标投标法》对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返还时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他部门法律法规中对此有相类似的规定,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另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以《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为准。
8、书面报告时间:无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必须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而《实施办法》对此方面没有做出相应规定。
9、其他时间
对于招标投标中的其他时间,如投标有效期、中标成交公告时间、提出质疑和投诉的时间,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间等,《招标投标法》和《实施办法》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遵照《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相应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时间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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