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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7年7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3年,每年收取租金30万元,增值税税额1.8万元。甲公司在出租期间内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16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2×17年度该商标权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为(  )万元。


A、20
B、

6.8


C、10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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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17年度出租该商标权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2×17年下半年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30÷2)-2×17年商标权摊销(100÷10)=5(万元)。

【提示】2×17年上半年商标权自用,摊销计入管理费用;2×17年下半年因商标权对外出租,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均影响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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