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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生产、销售假药,致人重度残疾,属于()。


A、后果特别严重
B、其他严重情节
C、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D、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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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包括: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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