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24条对于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项目肢解发包给多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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