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处分不动产要求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只对合伙人内部具有效力,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A、B项中,B项正确。
以上为百科题库网整理的关于"甲、乙、丙三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某制衣厂A厂。合伙企业设立后,以制衣厂(A厂)名义购买办公楼一间,并以A厂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合伙企业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某日,在甲、丙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乙与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A厂的办公楼卖给丁,丁在购买办公楼时不知乙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丁向乙支付了购房款后,在向合伙企业要求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被甲、丙拒绝。下面关于本案处理的各种情形中,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试题答案及解析,如想学习更多其他类竞赛题,欢迎访问www.baiketk.com查看搜索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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