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对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如下补充规定: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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